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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0-10-30

思特奇: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思特奇                                      证券代码:300608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份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公司已完成从二级市场上回购 222,176 股 A 股普
通股。上述已回购的 222,176 股 A 股普通股将全部作为实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剩余部分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359.89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3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
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以及外籍员工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50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 日内。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3
目  录...... 6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3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第十二章 附则...... 28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思特奇、本公司、公指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指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激励计划(草案)》  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限制性股票          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控股子
激励对象        指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
                  的期间

归属            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指《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指《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法》              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及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权益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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