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思特奇 证券简称:300608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一七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奇”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3、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公司总股本 87,646,000 股的
1.14%。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任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7.00元/股,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为不低于下述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即36.61元/股的5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
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即37.72元/股、35.41元/股或者35.52
元/股的50%。
5、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562人,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均未参加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
6、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7、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并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8、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内为限售
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止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9、本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若要解除限售,公司业绩需满足以下指标:
解除限售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14年至2016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4年至2016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0、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1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目 录·····································································································································6
释 义·····································································································································8
第一章总则·························································································································10
一、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0二、制定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10三、制定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0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二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2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12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12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与核实···································································································13 第三章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14一、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