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
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原因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434,000 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424,200 元。 根据公司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事
项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根据《上市公司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章程指引》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457,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434,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根据公司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事
项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 根据《上市公司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章程指引》修订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间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根据《上市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权: 章程指引》修订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
……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根据《上市公司
过。 过。 章程指引》修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根据《上市公司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章程指引》修订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根据《深圳证券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交易所上市公司
案。 案。 自律监管指引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2 号——创业板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上市公司规范运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作指引(2022 年
容。 容。 修订)》所修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一) 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二) 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