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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03-14

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核心人员,均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并同意以 25.17 元/
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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