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3 月 19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25 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25 万股,授予价格为 18.74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票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孙峰 董事、副总经理 70 10.00% 0.22%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161 人) 555 79.29% 1.77%
预留部分 75 10.71% 0.24%
合计(161 人) 700 100.00% 2.2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3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4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若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3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4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若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5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5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2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归属期 75%;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75%;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达标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达标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61名激励对象6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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