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4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二次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或“公司”)于 2020
年1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达成。
同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经事后审核发现,原公告中“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部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
数量等具体情况的表述不够清晰,公司于 2021 年 1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由于前述补充公告中未列明相关内容补充前后的对比,为了让投资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及补充内容的情况,现
对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二次补充更正,具体如下:
原披露内容: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
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上市日
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已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19 年营业收入增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长率超过 7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 54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1)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优秀”,其
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可解除限售;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2)5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或
“合格”,其获授的部分股份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 (3)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合格”,
比例 100% 80% 60% 0%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本期限制性股票。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
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上市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已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19 年营业收入增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长率超过 7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
49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全部为“良好”或“合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格”,其获授的部分股份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
比例 100% 8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指标已达成,满足《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9.5814 万股,预留授予部
分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38.4755 万股,合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228.0569 万股,占
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31,379.0502 万股的 0.73%。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数量(万股) 股票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孙峰 董事、副总经理 252.71 60.65 0
赵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72.20 28.88 0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