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7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或“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达成。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1人。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2302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8.2681万股,合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00.4983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31,427.4791万股的0.64%。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9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场所公告栏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子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对 57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
7、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以及明确了预留授予日等事项,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9、2018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与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
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上市日
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已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18 年营业收入增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长率为 74.1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 56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1)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优秀”,其
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可解除限售;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2)5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或
“合格”,其获授的部分股份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 (3)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比例 100% 80% 60% 0% 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性股票。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
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上市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已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