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或“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为57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4208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4,910.84万股的0.6936%。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10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场所公告栏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子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对5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
7、2018年9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以及明确了预留授予日等事项,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8年9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9、2019年1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与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7日,上市日
为2017年12月18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已于2018年12月18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17年营业收入增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长率为44.8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 57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1)4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优秀”,其
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100%可解除限售;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2)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
其获授的部分股份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 (3)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比例 100% 80% 60% 0% 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性股票。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业绩指标已达成,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为57人,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4208万股,占公
司目前股本总额14,910.84万股的0.6936%。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数量(万股) 股票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孙峰 董事、副总经理 133 39.9 93.1
赵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38 11.4 26.6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 176.51 52.1208 124.9592
合计 347.51 103.4208 244.6592
注:1、2017年12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2018年6月21日公
司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分红前公司总股本78,02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0
股,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发生相应的变化。
2、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共计回购
量”中已扣减因离职和未达标回购的相应数量。
3、激励对象中孙峰先生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游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17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56名激励对象中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420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936%。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