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2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川科技 ”)于2017
年11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11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59
名激励对象213.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作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例 额的比例
孙峰 董事、副总经理 70 25% 0.919%
赵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 7.14% 0.262%
裘俊华 财务总监 2 0.71% 0.026%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61人) 132 47.14% 1.732%
预留部分 56 20% 0.735%
合计(64人) 280 100% 3.675%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10%。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
(三)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计划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17-2020年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2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75%。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100%。
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档次,届时将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10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场所公告栏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