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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4-14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ChangChuanTechnology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楼)

                               二〇一七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长川科技”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网址 www.hzcctech.com)的《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赵轶、股东钟锋浩、韩笑和朱红军承诺: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长川投资、孙峰及通过长川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徐昕、杨晓萍、章伟灵、陈江华、叶键波、马青钢、陈思乡、贾淑华、刘海瑞、徐乃昌、王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天堂硅谷合丰、赵云池承诺: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国家产业基金、珠海畅源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本公司/合伙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士兰创投、江阴银杏谷、孙萍、德清学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赵轶、钟锋浩、韩笑、孙峰、朱红军、陈江华、贾淑华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轶、徐昕夫妇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中介出具的承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所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最近一期期末总股本,下同)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预案内容

    1、稳定股价的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管增持股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应确保:①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②不会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股价稳定措施预案内容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

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应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

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②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

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合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上述①项所属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股票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A、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B、控股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