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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1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2-25

xia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Changchua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淑路 799 号 3 幢第一、第二全楼层和第
三、四、五层 A 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905 万股,不低于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万
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381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
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
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619.4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
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赵轶、股东钟锋浩、韩笑和朱红军承诺: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 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长川投资、孙峰及通过长川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徐昕、杨晓萍、
章伟灵、陈江华、叶键波、马青钢、陈思乡、贾淑华、刘海瑞、徐乃昌、王豹承
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 (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天堂硅谷合丰、赵云池承诺: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国家产业基金、士兰创投、珠海畅源、江阴银杏谷、孙萍、德清学
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赵轶、钟锋浩、韩笑、孙峰、朱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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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陈江华、贾淑华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赵轶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赵轶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
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0%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5%以上其他股东长川投资、国家产业基金、钟锋浩、天堂硅谷合
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 5%以上其他股东长川投资、钟锋浩分别承诺:本合伙企业(本人)将
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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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0%且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 5%以上其他股东国家产业基金、天堂硅谷合丰分别承诺:本公司将严
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
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00%。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最近一期期末总股本,下同)情形时,启动稳
定股价的措施,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
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预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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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定股价的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管增持股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
的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应确保:①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②不会迫
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股价稳定措施预案内容
(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 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
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应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
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②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计划的 30 个交易日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
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合计增持股份数量
未达到上述①项所属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 2)公司回购股票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A、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B、 控股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大会对
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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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③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
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④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