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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7

立昂技术: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4-068
              立 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栾凌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栾凌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栾凌先生上述职务的原定任期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辞职报告生效后,栾凌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
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栾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栾凌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足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报告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后生效,在公司补选新任独立董事之前,栾凌先生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职务职责。

    栾凌先生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栾凌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提名熊希哲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为独立董事后,熊希哲先生将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熊希哲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

    经审议,根据提名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充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熊希哲先生的职业、学历、工作经历及专业资格等相关情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本次所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规范运作知识及专业能力,熊希哲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其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熊希哲先生能够胜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要求。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纪要。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
熊希哲先生简历:

    熊希哲,男,1982 年 5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2 月,任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2010 年 4 月至 2020 年 6 月,
任职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 年 7 月至今,任职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熊希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及 3.5.4 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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