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2-082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全面梳理相关治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自治区工商局乌 司”)。
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登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乌鲁木齐经济技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
916501002999341738。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99341738。
1.03 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 1.03 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70 万股,于 2017 年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70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8 年 12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973,916 股,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400,589 股,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12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04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57,934,999股, 3.04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57,934,999股,均为普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均为普通股。
任公司集中存管。
3.06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3.06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3.08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3.08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3.09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3.09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 3.08 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因本章程 3.08 第(三)项、第(五)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10 条 公司因本章程 3.08 条第(一)项 3.10 条 公司因本章程 3.08 条第(一)项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 3.08 条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 3.08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公司依照 3.08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08 条第一款规定收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或者注销。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4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4 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0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4.0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