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公告编号:2023-050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4号)核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67,430,883股,每股发行价格14.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4.89元,扣减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6,256,273.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3,743,721.23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67,430,883元,资本公积人民币916,312,838.23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537.2831万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根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39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飞荣达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
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名称 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人民币元)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9606511 185,499,994.97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9550880230449900391 400,000,000.00
广东飞荣达精密制 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南海生产基地建设
造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南油 758877134830 项目
支行 400,000,000.00
合计 985,499,994.97 --
注:上述金额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3年5月23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简称“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乙方”,保荐机
构长城证券简称“丙方”。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颖、高俊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各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3、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公司简称“甲方1”,广东飞荣达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甲方2”,“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银行开户行简称“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以下简称“丙方”。
公司分别与上述两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颖、高俊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各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3、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