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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02 深市 飞荣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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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6

飞荣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公告编号:2023-027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3年3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
9:15-15:00 期间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路南侧飞荣达大厦1#8F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马飞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507,941,948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54,713,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46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53,068,7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2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董楚、郭琼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644,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37%。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644,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37%。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71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644,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71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644,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董楚、郭琼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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