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及《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32,283.2349
万 股 变 更 为 50,657.7319 万股 , 注 册资 本 由 32,283.2349 万元 变 更 为
50,657.7319 万元。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柯宏兵、杨金生、李明辉及曾彪等
6 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3,688 股。若上述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由 50,657.7319 万股
变更为 50,646.3631 万股,注册资本由 50,657.7319 万元变更为 50,646.3631
万元。
根据 2020 年 6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中的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283.2349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646.3631 万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32,283.2349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50,646.3631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五) 审议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的事项;
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对外投资; (十五)审议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议。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产 10%的担保;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担保;
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000 万元;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审计总资产的 3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
资产 10%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保情形。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