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1 证券简称:康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1-070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3号)同意注册,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2,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2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034.00万元(含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966.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SZAA40430《验资
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账户的设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账号 金额(万元)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林支行 8110301012411666888 0.00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745875018391 199,200.00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 4000040529200616874 0.00
4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44301560045839540000 0.00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73060122000272781 0.00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的账户中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234.00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百旺信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和“腺病毒载体新冠疫苗车间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根据募投项目投入进度,公司将部分或 全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专户银行需根据公司指示将专户中的部分或全部资金转 入公司为本次发行开设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使用。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 并通知保荐机构。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 转让。
2、公司、专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舟、宋双喜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专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配合保荐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专户银行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保荐机构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专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保荐机构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1SZAA40430《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