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8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34,48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2.0536%。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事项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拟上市流通的日期:2019 年 9 月 20 日。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最终共计 85 人。
4、对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4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扣除股份支
付费用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扣除股份支
付费用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扣除股份支
付费用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注:上述“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指各年度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个人层面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 K K≥80 80>K≥70 K<70
等级 A B C
个人绩效系数 100% 8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系数×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6、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最终为 12.56 元/股。
(二)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并进行公告。
2、2018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进行公告。
3、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7 月1日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并进行公告。
4、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进行公告。
5、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并进行公告。
6、2018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并进行公告。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股票授予完成。
8、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完成登记,截至目前,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
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 瑞特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解除限售条件。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
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10832.19 万元,2018 年扣
(2)上述“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指各 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
年度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 为 1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