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再次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
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作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再次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鉴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调整后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能足额认购公司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权数量进行再次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再次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武晓云:
原浩:
李兴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