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0 证券简称:瑞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3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8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7月1日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4、2018年7月6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6、2018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上述事项内容详见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7日、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1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及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再次调整的情况
鉴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调整后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能足额认购公司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同意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85人,授予数量由948.3万股调整为865.9万股,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的相应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调整后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能足额认购公司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
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权数量进行再次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针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再次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再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再次调整尚须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须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