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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1-13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Changshu Ruite Electric Co.,Ltd 
(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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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价格 13.73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总股数 不超过2,5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月16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月13日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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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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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投资者赔偿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投资者赔偿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
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在其后三十日内按照发行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被回购股份持有人支付其持有被
回购股份期间对应的资金利息。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
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投资者赔偿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龚瑞良和瑞特投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
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
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回购股票义务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完成
股票回购责任。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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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
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依法
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
票,以确保发行人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赔偿责
任。同时,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
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随后三十日内,向
投资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
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
内,(或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生效
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
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回购股票义务(或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
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或赔偿责任)。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
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
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
4、中介机构关于投资者赔偿的相关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瑞特股份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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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及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其为瑞特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了降低公司上市后股价剧烈波动导致的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将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进行了承诺,并将按下列承诺的顺序依次执行,直
至公司股价满足停止执行措施的条件或可执行的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1、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的稳定股价的措施
发行人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后,如果三年内出现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公司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简称“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
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
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
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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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5%,且不少于2,000万元。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公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
措施
如果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
价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
股东龚瑞良及瑞特投资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相关承诺内容依照以下
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龚瑞良对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本承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应在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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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
如需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则本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日内通知
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累
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截至增持时从公司获得的上市后现金分红税
后金额及上市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总额。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