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外商投资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关于
合资企业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
1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
[2013]290 号)批准,由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6007491858365。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2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3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作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
为公司的所有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4 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公司章程、股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治理
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
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 10%的担保;
6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的担保;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