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 4 月
2023 年年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王继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海燕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新裕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本报告所涉及的发展战略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本公司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1、行业市场发展波动的风险
公司在操作系统软件技术方向持续研发的基础上,业务领域已涵盖移动智能终端软件、智能网联汽车软件、物联网操作系统、产业数字化解决方案等领域。在努力保持移动智能终端软件领域市场份额的同时,公司重点拓展智能网联汽车软件、物联网操作系统、产业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新兴领域。传统移动智能终端行业市场份额集中度高、国际化竞争激烈、产业发展成熟,行业整体发展阶段性放缓导致部分客户业务需求减少,未来某些客户对公司传统移动智能终端软件业务需求可能进一步减少;智能网联汽车软件、物联
网操作系统、产业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新兴领域在产业成熟度、国际化竞争格局、产业链分布、行业准入标准等方面与既有行业差异较大。如果公司不能正确把握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不能根据技术发展、行业标准和客户需求及时进行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可能无法在行业竞争格局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为此,公司调整划分了研发团队、销售团队和市场团队,务求聚焦与提高。通过加强技术研发、需求调研、市场推广及客户拓展,努力维护和加强与已有客户的合作,并在传统移动智能终端软件之外积极拓展物联网操作系统等业务;同时加强与新兴领域产业链参与者的协作,持续扩大新兴领域投入,努力克服行业波动风险。
2、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大型知名企业。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实现的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为 40.94%,公司主要客户相对集中。公司在努力稳固现有客户总体合作规模的同时,积极拓展既有业务领域及新业务领域的客户,以实现经营业绩稳步发展的同时,降低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76,251.81 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
的比例 31.71%;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中账龄在一年之内的应收账款比例为 79.85%。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所有应收账款已按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提取了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绝对金额及占总
资产的比重相对较高,不能排除未来出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本公司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取得技术合同认定并经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增值税;本公司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根据国发[2011]4 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及国发财税[2011]100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
根据财税[2023]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的相关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
母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132011059,本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即 2021 年至
2023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子公司南京诚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取得由江苏省
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232016327,该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
即 2022 年至 2024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子公司西安诚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取得由陕西省科
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261005344,该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即2022 年至 2024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子公司武汉诚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取得由湖北省科
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2242000789,该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即2022 年至 2024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
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北京诚迈创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诚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承迈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诚迈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诚迈电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原岸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太原诚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诚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诚迈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诚迈智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旅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诚迈创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诚迈华通科技有限公司、诚鸿科技(南京)有限公司、龙迈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阿尔法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未来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智达诚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智达诚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诚迈创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诚迈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诚迈创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未来猫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诚迈信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承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诚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星际云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诚迈鑫智科技有限公司、讯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国信讯天(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讯天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讯天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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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诚迈创通科技有限公司、国信讯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国信迈森
(鄂尔多斯市)科技有限公司系小型微利企业。
5、核心技术人员不足或者流失的风险
软件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掌握行业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是软件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公司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并通过自主培养、专业人才引进等方式积累了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但是软件行业存在核心技术知识结构更新快、人员流动率高且中高端人才的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等现象,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倘若公司不能吸引到业务快速发展所需的人才、不能有效消化中高端人才的较高人力成本或者防止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流失,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为此,公司构建了完善的人力资源体系,注重关怀员工的职业发展、组织专业培训、提供晋升通道等,并给予员工有竞争力的薪资福利待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不断吸引优质技术人才到公司,将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率降到较低水平。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166,832,109 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目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12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6
第四节 公司治理......37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54
第六节 重要事项......55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74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82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83
第十节 财务报告......84
备查文件目录
一、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其他相关资料。
释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诚迈科技、诚迈股 指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份、股份公司、发行人
诚迈物联 指 南京诚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统信软件 指 统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德博 指 南京德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泰泽 指 南京泰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观晨 指 南京观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智达诚远 指 智达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