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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2

诚迈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98          证券简称:诚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8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继平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11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B幢公司总部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1,340,74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39.17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849,5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33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491,2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359%。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5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24%。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340,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关于申请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340,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许志刚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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