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信息及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登记结算公司按《业务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务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
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