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2-083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韩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5 号),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向 7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9,573,002 股,新增股份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鉴于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工作已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220,046,665 股增至
229,619,667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220,046,665 元增加至 229,619,667 元。公司
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据此进行相应修改。
变更前: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046,665 元。
变更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9,619,667 元。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同时,结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同时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
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公司章程修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一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046,665 元。 229,619,667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总经理亦指总裁,其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亦指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0,046,665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9,619,66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遵守前款承诺。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应遵守前款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第 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 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
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
超过三千万元;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保。 的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券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行。 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 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 计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预计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约定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经股
东大会审议;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审议批
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与公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审议批 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 规定执行。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