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0-069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安隆”)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2.5 万吨高分子材料抗老化助剂项目一期工程(以下简称“珠海项目”)的预计投产时间调整为 2021 年底前,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04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 月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发行价为 11.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87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709.2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160.7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出具瑞华验
字〔2017〕01680001 号验资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扩建年产 11500 吨抗氧化剂生产装置项目 13,927.82
2 年产 6000 吨紫外线吸收剂项目(二期工程) 6,390.82
3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3,160.00
4 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3,682.10
合计 27,160.74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并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调整“扩建年产 11500 吨抗氧化剂生产
装置项目”的投资规模、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将其变更为“年产 12.5 万吨高分子材料抗老化助剂项目一期工程”。同时,终止“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投入到“年产 12.5 万吨高分子材料抗老化助剂项目一期工程”。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年产 6000 吨紫外线吸收剂项目(二期工程) 6,390.82
2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3,160.00
3 年产 12.5 万吨高分子材料抗老化助剂项目一期工程 17,609.92
合计 27,160.74
二、调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珠海项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累计投入募集 募集资金使
资金 用进度
年产 12.5 万吨高分
子材料抗老化助剂 126,600.64 17,609.92 15,377.80 87.32%
项目一期工
三、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原因
珠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部分设备系进口设备,前期调研及采购周期较长,且项目建设用地系填海土地,实施过程中受地质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地基与桩基施工工程量非预期增加,施工周期变长,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同时,2020 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项目施工进度略有延期。结合项目当前的实施进度,并经公司对项目可行性及后续建设计划重新进行审慎研究后,拟将该项目预计投产时间调整为 2021 年底前。
四、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珠海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次对珠海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并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和把控,使珠海项目早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实现预期效果。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采取谨慎的态度调整珠海项目预计投产时间,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珠海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珠海项目实施进度调整是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对珠海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珠海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珠海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安隆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利安隆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利安隆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此次利安隆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利安隆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