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 2020-094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其中 43 人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6 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59,443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0%。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3、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240万股的1.88%。其中首次授予191.392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240 万股的 1.56%;预留 35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240 万股的 0.2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2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9 人(不含预留部分),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公司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22.25 元/股。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8 月 17 日至 2017 年 8 月 26 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发布了《监事会核实的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名单》,对上述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
职务予以公示。2017 年 9 月 4 日,公司公告了《欧普康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截至 2017 年 8 月26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3、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6、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7、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8、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9、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生效。
10、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11、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董事会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有关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7 日,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11 月3 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18 年
11 月 3 日届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19 年 11 月 3 日届满。首次
授予部分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届满。
2、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
1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足解除限售条件。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104,021,829.28 元,2019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