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修改对照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修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章‘释义’”及“第八章‘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下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前 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修改后 1: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与有独立考核指标的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修改前 2: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欧普康视:略
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还需按照欧普康视对各控股子公司年度业绩基本增长指标要求确定,各年度控股子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的控股子公司2018年扣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的控股子公司2018年扣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的控股子公司2018年扣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如果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的控股子公司当年没有完成业绩考核目标,则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在行权期内,因所任职公司原因,本次激励对象职务在欧普康视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调整,则该激励对象新任职的控股子公司亦需按照上述考核标准参与考核。
修改后 2: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欧普康视:略
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非控股方负责日常运营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该等控股子公司”)还需按照欧普康视对该等控股子公司年度业绩基本增长指标要求确定,各年度该等控股子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的该等控股子公司2018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的该等控股子公司2018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的该等控股子公司2018年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的该等控股子公司2018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的该等控股子公司2018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如果参与股权激励员工所在的该等控股子公司当年没有完成业绩考核目标,则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在行权期内,因所任职公司原因,本次激励对象职务在欧普康视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调整,则该激励对象新任职的该等控股子公司亦需按照上述考核标准参与考核。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有相同内容之处,均按此条款修改。除上述修改外,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