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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0-11-12

欧普康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欧普康视”)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53,75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7,244,920 股的 0.11%。其中首次授予 523,000 股,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额 653,750 股的 8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607,244,920 股的 0.09%;预留 130,750 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总额 653,750 股的 2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7,244,920 股的 0.02%。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607,244,920 股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3.78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5 人(不含预留部分),包括公
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公司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1

特别提示 ......1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3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7

第十三章          附则......29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欧普康视、本公司、 指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
公司、上市公司        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与有独立考核指标
                      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与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与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激励对象共计 25 人,包括:

    1、公司与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

    2、公司与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的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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