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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95 深市 欧普康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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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18/01/26)

公告日期:2018-01-26

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编号:2018-010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6,553,6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27%)的股东苏州嘉岳

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嘉岳”)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553,69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27% 。其中,在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243,139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486,27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

    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苏州嘉岳持有公司股份6,553,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基金出资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向苏州嘉岳发行的股份。

     3、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次

苏州嘉岳拟计划减持不超过持有欧普康视公司的6,553,690股,即不超过欧普康

视公司总股本的5.27%(若计划减持期间欧普康视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减持方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欧普康视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自减持计划公告披

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欧普康视总

股本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单

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欧普康视总股本的5%。

     4、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6、苏州嘉岳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减持承诺:

    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减持所有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欧普康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承诺人减持所持有欧普康视股份,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公司公告,承诺人持股比例在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截至本公告日,苏州嘉岳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苏州嘉岳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苏州嘉岳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减持所持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