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22-081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 19 名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849,061 股,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前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094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80,576,787.36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33,169,931.0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47,406,856.27 元,其中新增股本 37,849,061.00元,新增资本公积 1,509,557,795.27 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10 月 19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 0200090229200226442
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 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 20000002325200103869214
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 10275000000911638
北京奥运村支行 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 321360100100393621
北京昌平支行 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能混合集成 73010122002266960
深圳分行 电路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雷能混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特种电源扩产项目、高可靠性 SiP 功率微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5G 通信及服务器电源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
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俊文、肖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