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21-048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四)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65,539,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2021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6 月 11 日。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一)首次授予/归属价格的调整
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 V)/(1+n)
P0为调整前的首次授予/归属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首次授予/归属价格。
P =(11.34-0.065)/(1+0.6)=7.05元/股
则首次授予/归属价格由11.34元/股调整为7.05元/股
(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69.70×(1+0.6)=591.20万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9.00×(1+0.6)=46.4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系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