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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1

华凯易佰: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2-073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黔民申 1037 号】。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三都文广局”)因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 27 民初 59 号民事判决(案
号:2021 黔 27 执 661 号),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2022 年 6 月 8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三都水族自治县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再审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了公司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 存 在 合 同 纠 纷 的 诉 讼 情 况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存在合同纠纷的诉讼进展情况,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21)黔 27 民初 5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实施用)【(2021)黔 27 执 66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
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自愿友好协商一致,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黔 27 民初 59 号案件的
执行(案号:2021 黔 27 执 661 号)达成和解。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与三都
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二、裁定书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

    再审申请人三都文广局因与被申请人华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 27 民初 59 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都文广局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工程量未经双方委托进行审计或司法鉴定,仅凭财政局的财政预算报告就予以认定,与案涉工程客观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都县财政局就财政核算请第三方审核报告,注明该审核报告不作为结算报告,纯属政府财政内部预核算报告,对外不产生效力。该审核报告未经业主方、承建方、监理方同意签字盖章,不应作为案涉工程的认定依据。原判决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三都县财政局无权对案涉项目就业主方与承建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干预,三都县财政局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其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对业主方与承建方不产生效力。原判决认定的审核报告数据为 29,022,887.05 元,但经申请人委托第三方现场勘验,保守估计实际施工量与审核报告相差超过 1,000 万元,这严重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三都文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华凯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宣判后,申请人未提起上诉,现申请再审,系滥用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申请人作为政府部门,拖欠支付民营企业工程款至今已有近 4 年,无政府公信力可言,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若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鉴于其已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对其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造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申请人在一审宣判后,未提起上诉,此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其再审申请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继续执行2022年1月10日与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或有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黔民申 1037 号。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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