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创意 公告编号:2021-063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7 月 2 日,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了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黔 27 民初 59 号】,就公司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存在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本案”)作出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月 29日披露了公司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 存 在 合 同 纠 纷 的 诉 讼 情 况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终结情况
2021 年 6 月 29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1、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 19,462,887.05 元;
2、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华
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具体为:以工程款19,462,887.05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工程款 19,462,887.05 元为基数,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档)
计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3、驳回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4,807.9 元,由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对方当事人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现金流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或有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27 民初 59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