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创意 公告编号:2021-042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存在合同纠纷,于近期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及网络查控,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了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黔 27 民初 59 号。公司与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贵州省黔南
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正式受理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229 号厂房 101
法定代表人:周新华,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建设西路
负责人:张玉蕊,该单位负责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19,462,887.0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共计
人民币 5,138,694.55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4 月 26 日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
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 10%计算);
(以上共计 24,601,581.6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就贵州水族文化博物馆的布展(提质改造)的设计与施工事宜,原告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曾用名: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于2018 年 7 月签订《贵州水族文化博物馆布展项目设计与施工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实施博物馆布展的设计与施工。
《框架协议》约定:1.预算价为 2,800 万元;2.工程暂定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3.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4.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为:合同
签订后 7 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20%作为预付款;装饰基层完成后 7 日内,支
付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 50%;工程基本完工达到试运行条件后 7 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 60%;工程完工达到试运行条件后 6 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余下合同总额的 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同时协议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的,按照年利率 10%支付逾期利息。
《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贵州水族文化博物馆提质改
造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该馆已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投入使用。经三都水族自治
县财政局审核,贵州水族文化博物馆提质改造工程总价的审定金额为
2,902.288705 万元。截止 2021 年 4 月 25 日,被告共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956
万元,尚有 19,462,887.05 元的工程款未支付。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网络查控申请书》;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黔 27 民初 59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