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股权
激励”)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自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8
月,公司总股本因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原因增加 39,787 股;
2、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完成了 2021 年股权激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所涉及:843,150 股的股份登记工作;
3、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完成了 2021 年股权激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所涉及:119,700 股的股份登记工作;
4、基于上述变动情况,公司总股本由 457,808,473 股增加至 458,811,110
股,注册资本由 457,808,473 元变更为 458,811,110 元;
根据前述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 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780.8473 万元。 45,881.1110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780.8473 万股,均为普通股。 45,881.111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
性质和数量; 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作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东 当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东大会大会决议公告相关事宜,公告中应列明 决议公告相关事宜,公告中应列明出席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内容。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任期届满时,在改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选或新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独立董事辞职(除独立董事依据法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具备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满足独
立性要求提出的辞职立即生效外)将导
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或者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在上述情形下,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辞职报告不生效,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立两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由会计专 设立两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业人士(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担任。 士,或者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担任。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
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要求的独立性; 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他履行其他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