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 展,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规范指引》”)和其他有 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
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 2014 年 10 月 9 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移为 日出具的《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商外资批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商外资批[2014]3738 号)批准,由上海移为通信 [2014]3738 号)批准,由上海移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设 技术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90154751Q。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90154751Q。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从事通信、电子科技相关技术开发、 围:从事通信、电子科技相关技术开发、自有技术成果转让;计算机软件的开 自有技术成果转让;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 发、设计、制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移动通信产品终端及相 询和技术服务;移动通信产品终端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生产(限分公司)、销售 关电子产品的生产(限分公司)、销售自产产品;计算机软件(游戏软件除外) 自产产品;计算机软件(游戏软件除外)及硬件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 及硬件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的批发、进出口、 子元器件、通讯设备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的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房屋租赁。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房屋租赁。(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二)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 式进行。
例发出购回要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进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性规定。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
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