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0 证券简称:移为通信 公告编号:2021-078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移为通信”)于 20
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建设的“4G 和 5G 通信技术产业化项目”、“动物溯
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增加公司为实施主体,增
加“上海”为实施地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增加
的实施主体和原实施主体深圳移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移航”)、
合肥移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移顺”)属于上市公司与全资子公
司关系,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
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8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 14,445,399 股,发行价格为 23.2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5,999,980.7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115,804.99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29,884,175.75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345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说明书拟投 现拟投入募
入募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1 4G 和 5G 通信技术产业化项目 35,555.11 15,177.18 15,177.18
2 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 14,749.74 10,716.69 10,716.69
3 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 14,043.30 7,706.13 7,094.55
合计 64,348.15 33,600.00 32,988.42
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2,988.42 万元人民币,较原计划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33,600.00 万元人民币少 611.58 万元人民币,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的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 7,706.13 万元人民币减少为 7,094.55 万元人民币。
三、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1、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增加前 增加后
1 4G 和 5G 通信技术产业化项 实施主体 深圳移航 公司、深圳移航
目 实施地点 深圳 上海、深圳
2 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 实施主体 合肥移顺 公司、合肥移顺
级项目 实施地点 合肥 上海、合肥
3 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 实施主体 深圳移航 公司、深圳移航
实施地点 深圳 上海、深圳
2、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三个募投项目建设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公司研发
平台资源配备较为充足,增加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更能够充分发挥公司的人员优
势和研发技术优势,更好的整合公司资源,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需要。
四、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
资金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影响项目原有的投资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建设的“4G 和 5G 通信技术产业化项目”、“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增加公司为实施主体,增加“上海”为实施地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经过审慎考虑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优势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募投项目投向、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国信证券对移为通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