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0 证券简称:移为通信 公告编号:2018-089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 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 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15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8-083)。
3、 2018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85)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 2018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82名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数、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内容
经调整,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数由82名调整为78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2万股变更为149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股本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张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00 5.37% 0.05%
贺亮 财务总监 8.00 5.37% 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3.00 89.26% 0.83%
(76人)
合计 149.00 100.00% 0.93%
1、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8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