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订)》《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和程序如下:......(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限和程序如下:......(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但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职务。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如因独立董事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另有规定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的规定。 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董事会时生效。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3 名。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立董事 3 名。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
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 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事会另行制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
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提名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对子公司投资等)、借款、收购出售资产、租入或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借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 款、收购出售资产、租入或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财务资助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董事会进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
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