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修订《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
表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15.764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766.7996
1
万元。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22,215.7645 万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37,766.7996 万
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22,215.764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37,766.799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
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
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
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
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
3 —— 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
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
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
效使用。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
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
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
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
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
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
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
的解聘、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
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
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
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备案。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及因条款修订作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江龙船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