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1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担保除外)金额在 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2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资产 10%的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3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5,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过 3,000 万元;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供的担保; 情形。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担保情形。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4 ——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