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18-051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经甲乙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18个月(整船交付,含装修施工时间),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完工日期以甲方、乙方、船级社、海事局四方签署的船舶建造完工四方确认文件日期为准。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收到合资子公司澳龙船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龙船艇”或“乙方”)与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北海-涠洲岛高速客船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合同标的为壹艘1200客位高速客船,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44,850,000元。
上述建造合同为与澳龙船艇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峥
注册资本:22,1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地址:北海市四川南路新奥大厦
经营范围: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船舶修造,邮轮营销策划、邮轮投资,客运票务服务,客运票务代理服务,钢材、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工程机械配件、电机产品、车船配件、五金交电、劳保用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上两项仅限无仓储销售)销售,淡水供应,自营和代理一般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工艺美术品销售,会议及会展服务,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服务,客运旅客服务,客运船舶停靠和物资供应服务,港口货物打包、拆卸,包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定线旅游(县内、县际、市际)、非定线旅游(县内、县际、市际),会议接待,珍珠饰品、工艺品(不含文物)销售,餐饮服务(正餐服务,小吃服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客运港口服务;停车场服务,船舶修造及相关技术服务,钢结构件制造及维修,机电设备制造及维修,救生筏检修(限分支机构船厂经营)。
交易对方与公司及澳龙船艇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澳龙船艇发生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壹艘1200客位高速客船的建造
2、交易价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44,850,000元
3、付款方法
依据本船进度情况按合同约定分七期付款,付款节点分别为建造合同签订生效(第一期款:20%)、开工(第二期款:20%)、铺龙骨(第三期款:20%)、下水(第四期款:20%)、交船(第五期款:15%)、油水结算(第六期款:该船剩余的未付款项)及质保金(第七期款:5%)。
4、签署时间及地点
本建造合同于2018年10月19日在广西省北海市签订。
经甲乙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6、合同的履行期限
18个月(整船交付,含装修施工时间),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完工日期以甲方、乙方、船级社、海事局四方签署的船舶建造完工四方确认文件日期为准。
7、违约责任
(1)如签订合同后10个月内,本标的船仍未能安放龙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天内退还甲方全部已付金额及利息(利率按年化利率6%计算),乙方逾期未退还甲方款项的,加倍计算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化利率12%计算)。
(2)本船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交船期延误,从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起,从第1天至第30天本合同价不作调整;从第31天开始到第90天,甲方按照每天30000元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从第91天开始到实际交船日,甲方按照每天50000元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在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后120天乙方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拒绝接船,则乙方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天内退还甲方全部已付金额及利息(利率按年化利率6%计算)。乙方逾期未退还甲方款项的,加倍计算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化利率12%计算)。
(3)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返工而影响建造周期时,经甲乙双方书面认可,工期可相应顺延。
(4)若甲方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存在质量缺陷,而影响乙方施工进度,则工期顺延。
(5)合同工程变更及修改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工期可相应顺延。
(6)若甲方未能按合同价格、付款方法规定的各期进度款付款要求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工期相应顺延。
(7)如因乙方原因引起船舶试航时达不到本合同要求,经乙方处理,仍达不到承诺设计要求及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例如:按技术规格书中有关航速条款的试航设定条件下进行试航的航速(下同,以本标的船GPS显示航速为准):
①试航航速低于合同中承诺的设计航速1.0节(含)以内的部分,乙方应支付
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的违约金,但试航航速低于合同中承诺的设计航速0.5节(不含)以内时,应视为合理,乙方不需支付违约金;
②试航航速低于合同中承诺的设计航速超过1.0节(不含)至1.5节(含)的部分,乙方应支付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的违约金(例如:试航航速低于设计航速1.2节时,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150万+250万,即人民币400万元);
③当试航航速低于本合同中承诺的设计航速超过1.5节时,甲方有权拒绝接船并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甲方已支付合同款额加利息(利率按年化利率6%计算)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天内如数退还给甲方,乙方逾期未退还甲方款项的,加倍计算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化利率12%计算);但如乙方对低于合同中承诺的设计航速的差值按每节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的违约金,且支付上述①、②条款中约定的壹佰伍拾万及贰佰伍拾万元违约金,即违约金=(设计航速-试航航速)×300万元+150万+250万元,甲方也有权选择同意接受乙方交纳的违约金后接收船舶。
(8)在船舶结构、震动噪音、设计、建造工艺、检验等方面出现重大背离时,甲方有权拒绝接船并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甲方已支付合同款额加利息(利率按年化利率6%计算)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天内如数退还给甲方,乙方逾期未退还甲方款项的,加倍计算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化利率12%计算)。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4,850,000元,占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的29.52%,公司持有澳龙船艇60%股权,本合同成功实施将对公司未来1-2年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北海-涠洲岛高速客船建造合同》。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