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18-003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收到股
东赵盛华和贺文军的《减持计划告知函》:赵盛华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3,380,13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贺文军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521,058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5%。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
1、赵盛华;
2、贺文军。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截至本公告日,赵盛华持有公司股份14,339,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3%;
2、截至本公告日,贺文军持有公司股份6,37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股东赵盛华、贺文军均因自身资金需求拟减持公司股票;
2、股份来源:股东赵盛华、贺文军拟减持的公司股票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3、拟减持数量:赵盛华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3,380,13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贺文军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521,058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5%。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连续90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连续90日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股东赵盛华和贺文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相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5、若违反上述股票锁定期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赵盛华、贺文军均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股东赵盛华、贺文军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二)股东赵盛华、贺文军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