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589 深市 江龙船艇


首页 公告 江龙船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更新后)
二级筛选:

江龙船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更新后)

公告日期:2017-01-1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longShipbuildingCo.,Ltd

           (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1号江龙船艇科技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167万股。其中,公

发行股数               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167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6.34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月4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667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2月1日

                                         1-1-2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夏刚、晏志清、龚重英和聚才盛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赵盛华和贺文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刚、晏志清、赵盛华、龚重英、贺文军、

刘干林、龚雪华和王竑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以上承诺人均承诺:若违反上述股票锁定期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

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

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

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3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

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将根

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

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

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

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包

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本公

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1-1-4

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控股股东将依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

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夏刚、晏志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式进行。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

定措施,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夏刚、晏志清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

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夏刚、晏志清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

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夏刚、晏志清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控股股

东买入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夏刚、晏志清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夏刚、晏志清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夏刚、晏志清各自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

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

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夏刚、晏志清可停止

实施该方案。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夏刚、晏志清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

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

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1-5

    3、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