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8 证券简称:熙菱信息 公告编号:2020-50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2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4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5、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年6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
2020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总股本161,95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6048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90元/股调整为4.893952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4.90元/股调整为4.893952元/股。
综上,我们同意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4.90元/股调整为4.893952元/股。同意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授予价格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