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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菱信息: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2

熙菱信息: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88          证券简称:熙菱信息          公告编号:2020-045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1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2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4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4、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无法参加本次激励计划,因此须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60人调整为57人,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15万股调整为403万股。除此之外,授予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无法参加本
次激励计划,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6月1日出具《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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