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7 证券简称:天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相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91,978股,其中因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162,266 股;因2023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回购注销2,129,712股。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30日,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2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主要是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名单、解除限售安排、授予价格、业绩考核要求、会计处理等做了调整,其目的是为了能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增强股权激励效果,以达到激励的目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查<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5、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2月26日,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2年3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7、2022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2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以9.21元/股的价格向5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49万股限制性股票,以9.62元/股的价格向1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9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均为2022年3月23日。
9、2022年7月15日,公司实施完成2021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637,094,76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902505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9万股调整为742.0199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9
万股调整589.8974万股,预留授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0万股调整为152.1225万股。
10、2023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另外,鉴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公司对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额外限售期的规定,公司申请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限售至2023年7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3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8月1日。
13、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相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原因
(1)激励对象离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相关条款,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含降职),或因个人过错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将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162,266股。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相关条款:若各考核年度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业绩未达到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设定的考核目标,公司需要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6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2,129,712股。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需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91,978股。
2、回购数量及相关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之相关条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2022年7月15日,公司实施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637,094,7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88858元人民币,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902505股。根据上述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
①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