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7 证券简称:天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3 月 27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932.0416 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5 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铁股份”)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95 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计划授出 占本计划草案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牛文强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180.0000 2.27% 0.16%
王森荣 副总经理 中国 180.0000 2.27% 0.16%
郑双莲 副总经理、财务 中国 330.0000 4.16% 0.30%
总监
郑剑锋 副总经理 中国 180.0000 2.27% 0.16%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7,062.0416 89.03% 6.47%
(64 人)
合计(68 人) 7,932.0416 100.00% 7.27%
注: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1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述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完成登记日起计算。完成登记日与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处理。
(4)额外限售期
①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不以任
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②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
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③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4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2、上述“2022 年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各考核年度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处理。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项下,公司需要分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每个考核年度内,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